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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切莫被节日化
导语:消费者维权活动应重在平时,集中于某一特定时日,“节日式”的维权行动无异于做秀。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一条似乎是不合时宜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郑州4名律师日前集体上书中消协,建议取消这个在中国已有20多年历史的“3·15”维权日,他们的理由是,消费者维权活动应重在平时,集中于某一特定时日,“节日式”的维权行动无异于做秀。     

虽然律师们行动本身也引来对其“做秀”动机的怀疑,但是无论其背后的动机如何,在目前举国把“3·15”节日化的事实情况之下,它至少反映出消费者对于维权的期待已经跳出了“打假”的层面,显示出民众对于消费者维权组织和行动的更高要求,至少其中的警醒意味值得我们来进行深入的思考。     

事实上,消费者维权行为仅凭自身权力意识的提高以及对消协等社会团体的全力倚仗还是远远不够的,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更需要植根于包括政府、消费者、厂商等在内的各个领域。     

在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选择投诉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会使消费者不知所措。投诉过程的漫长与繁琐往往会消磨消费者的维权意志,让人觉得得不偿失。此外,一旦消费者与厂商的纠纷需要诉诸法院,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等规定也影响到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凭借一己之力在与厂商甚至一个行业在博弈。双方力量的巨大悬殊令消费者处于极其卑微的弱势地位。一直以来,我国舆论都在强调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殊不知,艰辛的维权之路以及高昂的维权成本已在客观上阻塞了消费者履行正当权益的大门,而消协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可谓杯水车薪。     

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消费者在市场中发出的声音可谓“弱小”。     

例如,英国政府认为消费者在投诉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帮助自己维权,而且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英国消费者投诉的手续简便而且成本低廉。客观上,这一公平的市场氛围培育了消费者完善的维权意识。虽然英国总人口不及中国的5%,但是其消费者的投诉率是中国消费者投诉率的30倍。     

可见,导致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企的关键在于维权渠道不畅,而渠道不畅的根本症结还在于整个社会对消费层面的重视力度不够。例如,在理论研究方面,瑞典有专门研究消费的博士,而在中国高校却没有消费专业的设置;在政府部门设置方面,日本和泰国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制度、新西兰与澳大利亚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而在我国现有政府体制中,尚难寻觅到专职负责消费者利益保护部门。     

社会对消费领域认识的淡漠直接导致相关制度建设的落后。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关系到消费者赔偿与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制度却一直没有得到完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实行“最低赔偿制”,厂商的产品一旦侵害到消费者利益便会受到严厉的经济惩处,甚至会因此而破产。而且,当地的消费者协会也被赋予较大的权力,消费维权部门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一旦胜诉,所有涉及到的受害者都可以依照法院判决获得赔偿。相形之下,我国《消法》对有欺诈行为的厂商仅提出“退一罚一”轻力度的惩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这样一个无关痛痒的经济惩处也往往难以到位。     

显然,诸如此类的深层次问题,单靠过节般的喜庆是无法解决的。只有将维权意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否则,单纯讨论维权日存在是否合理,则仅是止于表面的争辩而已。

(来源:上海金融报 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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