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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何以限制行政权力
导语: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之所以出现重大分歧,除了意识形态因素之外,还与人们对物权法的基本定位缺乏了解有关。

乔新生/文

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有了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之所以出现重大分歧,除了意识形态因素之外,还与人们对物权法的基本定位缺乏了解有关。

我国物权法只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不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更不是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不可能直接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那种认为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将彻底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说法,如果不是对我国物权法的定位缺乏了解,就是别有用心。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如果出让国有资产,必须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或者其他特别法,只有在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我国的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的财产变动问题,更不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而物权法只是基础性的法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易更多地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一般性法律。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物权法中不应该规定政府的权利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必须体现政府的责任,防止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物权法始终围绕着民事财产关系,将政府定义为财产的“看护人”,没有过多地涉及政府行为。这是立法的高明之处。

譬如,关于产权登记问题,我国物权法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引入了“登记抗辩主义”,切断了财产登记机关直接介入财产关系的渠道。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双方合同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一女两嫁”,当事人之间出现了法律纠纷,那么,在两个买卖合同中,谁办理了财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谁的主张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登记机关不直接介入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对合同的生效不施加任何影响力,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登记机关才出示财产登记簿;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过去那种因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过多地介入房地产交易之中,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都会因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烟消云散。

我国物权法郑重地宣告,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家设立有关财产登记机关,目的是为了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对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证明效力。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史无前例地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去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而我国的物权法则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项规定的意义就在于,将征收公民或者集体的财产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作为征收公民财产的法律依据。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利好消息。

总而言之,我国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它不允许政府参与民事财产关系之中指手画脚,更不允许政府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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