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 评论 > 社论 >
银行为何钟情于“案件自查”?
导语: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14日发生盗窃案,近5100万元现金被盗走。银行行长称自查案件,两日之后才向公安局报案。

樊艳兵/文

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14日发生盗窃案,近5100万元现金被盗走。一出租司机在公安局里录口供时了解到,之所以通缉令发布时间距离案发当天推迟了两天,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出事的农行行长原本希望通过自查抓到案犯,并没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4 月18日《新京报》)。

无疑,案发银行如果能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拖着如此沉重的“辎重”,两嫌疑案犯很可能连邯郸城都出不了。有网友据此评论说,这位行长是个十足的豆包,是历史上最牛的渎职行长。但笔者以为,这实在是对这位行长何天的冤枉。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1998年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中对案件报送时间的规定,迟报标准是,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30~40日以内、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20~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瞒报标准是,100 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 40日、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30日,仍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

由此观之,案发银行报案不是迟了,而是早了。因为相对于“发后20~30日以内”标准而言,半个多亿的人民币被盗,当事银行报案仅仅推迟了两天,远低于迟报和瞒报标准。不仅如此,案发日正好是周六,根据“节假日顺延”的银行惯例,推迟的只是应“顺延”的两天。更何况在这推迟的两天,当事银行也没有闲着,而是在积极地“自查”,以期通过自身的努力抓到案犯。

无论是从银行总体的制度设计看,还是从当事银行习惯性的应激反应看,“案件自查”在银行内控应激机制的地位和受欢迎程度之高是显而易见的。银行为何这般迷信案件“自查”?其一,可以将案件的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二,通过案件自查,可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毕竟“允许人犯错误,也允许人改正错误嘛”;更重要的是,若将漏子很快地捅了出去,一干人等的官帽事小,动摇了公众对金融的安全感,事情可就大了。

但是,正如一个穷人被偷或被抢,不报案或求助他人,生活就难以为继一样。如果没有实力作后盾,案件自查也是“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很显然,在这方面,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几年来,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埋单”,共花了人民币5万亿元,这其中有多少是为“自查无果”的案件埋的单,谁知道?谁说得清楚?谁又有权干涉?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

相关文章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相关产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