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辗转14年,8次提交审议,终在今年3月16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审议,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一步。《物权法》作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不合适宜的司法理念、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进行了修正。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权法》中也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主要增加了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可担保财产的范围,实现了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的转变并增加了浮动抵押、基金份额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内容。二是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并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三是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责任分担的规定。四是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五是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六是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七是对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做了规定。八是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通过比较发现,《物权法》担保物权篇与《担保法》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且《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将对国内担保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专业担保公司来说,深入学习和探讨《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以应对担保行业面临的新变化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