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启动的全国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声势浩大、高层重视,然而据相关人士透露,治理效果却未达预期。也许会有人把治理商业贿赂比作治病,所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仅仅一年时间就想全面遏止和彻底消除商业贿赂是不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未达预期是可以理解的。
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如此轻描淡写地看待
“未达预期”问题,尴尬的效背后隐藏着非常严重甚至带有根本性的体制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既有措施和手段上的缺陷和不足,也有基础制度和体制方面的欠缺,而且这两者相互影响,制约最终结果。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治理商业贿赂主要应从两个基本方面入手,一是过程控制,二是结果控制。过程包括商业活动自身运作的过程和商业活动运作的环境,只有完善商业活动程序,加强规范和制约,并建立有利于诚信经营的大环境,才能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而结果控制也是预防、发现、制裁和威慑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
这两个基本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属于基础性工程和环境性因素,不仅直接决定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可能性,也制约治理商业贿赂的手段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恰恰在这两个基本方面,我国还存在不少问题。
行业垄断严重、行业自律欠缺,权力不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过多过滥,社会信用体系缺位,纵容了不正当竞争,使商业贿赂盛行,俨然成了各行各业的公开“潜规则”。这表明,我们对商业活动的过程控制是非常薄弱的,这使得商业贿赂行为肆无忌惮。而在结果控制方面,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秘密交易,行贿受贿双方往往都是得利者,他们之间形成“利益链”甚至利益同盟,因此难以被发现,这造成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也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与此同时,在司法领域出现的渎职犯罪轻刑化倾向,也让一些官员在接受商业机构贿赂时无所顾忌,使商业贿赂招摇过市。
此外,我国对公民收入无从掌握,特别是还没有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基本制度,无法如实掌握和及时发现官员非法财产聚集情况,因此,不能釜底抽薪式地遏止各类公职公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接受贿赂。正是由于这些基础性制度缺位,才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自查自纠式反腐模式,进而陷入反腐两难境地。
一方面,由于我们无法从制度上发现腐败,因此反腐败时只能寄希望于“自查自纠”,这是不得已而为之;而另一方面,自查自纠主要依靠当事人(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自律,将反腐败建立在人性善和“大义灭己”的基础上,而这个基础恰恰是空中楼阁,与法治要求相距甚远。于是,我们不得不接受尴尬收场的结局。(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