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文
几天前,温州鹿城区驱赶有“前科”的外来人口的报道为评论家提供了一席盛宴。评论家纷纷谴责温州警方进行有罪推定、歧视外地人、侵犯公民权利,并且认为温州鹿城区警方这样做只能逼良为娼,对改善温州的治安非但无益反而有害。
我当时就怀疑:那些有前科的人会在申办暂住证的时候会主动袒露其前科?如果他们不主动申报,温州鹿城区警方有能力获知八十余万流动人口中哪些有前科、有何种前科?如果他们主动申报,则不但说明他们已经改过自新而且其诚信程度很可能已高于常人,把这样的好人赶出温州对温州有什么好处?精明的温州人能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
后来我仔细看了看《南都周刊》对此事的报道,发现所谓“前科”其实是到温州以后的“前科”,鹿城区警方的措施除了驱赶,还包括严密的监管。这些做法基本不构成评论家们所说的剥夺有“前科”外地人的工作、住处逼他们隐入地下重新犯罪的问题,只存在侵犯被驱赶者权利和将治安高风险人口引向其他地区的问题。
6月7日《法制日报》发表《“温州驱赶事件”真相调查——公安回应:有劝离无驱赶》一文。该文引用温州警方负责人的话,告诉人们温州警方对有“前科”的外地人“有劝离无驱赶”、“监控并非专门针对外地人”。中国的常识告诉我们“提倡”是可以用“准生证”来实现的,本地人也是无法“劝离”的,因此,这则报道本不至于引起误解。但是搜狐网转载的时候却将文章的题目改成了《温州鹿城称劝离有前科暂住者获公安部肯定》,东方网、中华网等改编的题目用词也极其近似且含义相同。这让我十分不理解:公安部虽然未必重视释放人员的人权问题,但作为一个全国性行政部门,怎么可能会赞同这种把“祸水”赶到其他地区的做法呢?
关于这个问题,《法制日报》原文是这么说的:“实施‘两查一管’制度第一年,我们鹿城区刑事案件就降低了10%,以后的每年都呈下降趋势。”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金建光说,“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我们鹿城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的充分肯定。”
原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充分肯定”的是“鹿城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并不包括“劝离”。我估计这一两天公安部或浙江省公安厅要出来辟谣了。(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