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公司”面向的是什么?
导语:

康金生/文
据乡村建设网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最新通告披露:在北京“三面向公司”诉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结束后 才“慌忙”支付稿酬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对作者版权的维护,也不能改变其“盈利”的本质属性。我以为此说观点是成立的。因为:

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从“合同之债”看“三面向公司”与原创作者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即是说,当三面向公司与原创作者依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在向对方支付稿酬完了之时,才获得实质意义上的版权(著作权)。尽管我们不了解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期限,但至少是在诉包括乡村建设网在内的百家公益性网站之前,付稿酬于原创作者之后才获得版权进而起诉对方。起诉之后的现在才付稿酬,足以“自我证实”是三面向无权起诉他人。因为三面向未尽付稿酬义务之际,并无实体权利可言,其诉他人“侵权”无从说起!

二、原创作者本意是冲着三面向声称“三农问题很重要,想出版一套丛书,为社会公益做点事情”。原作者签合同时企图获得稿酬是建立在“公益”基础上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无可厚非。就作者称,“委托与版权转让合同书”是三面向公司所提供的。据此我认为三面向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格式条款”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而非双方;第二,“格式条款”是预先拟订的条款。所谓预先,是指在订立合同之前;第三,“格式条款”不但事先拟订时未与对方协商,而且在签定时也未与对方协商。那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是否依法向原创作者“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第一,要符合合同自愿原则。这意味着条款制订人在与他人订约时,应充分尊重对方的自主自愿,不得强迫引诱他人接受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制订者应将合同条款提请他人注意,未提请他人注意,视为合同未成立。第二,合同要符合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对双方有利,如果合同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同时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免除了条款制订人的基本义务、免除了制订人损害他人应负的民事责任,都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第三,合同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按照本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即为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第七,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第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既然诉讼的惟幕已由北京三面向公司拉开,我们不妨依法看看三面向公司“面向”的是道德诚信,还是唯利是图?面向的是依法维权,还是企图不当得利“钻法律空子”?依法而论三面向与作者所签合同公平否?而面对未提请他人注意的合同是否成立,委实地令人质疑!诉讼之后的北京三面向公司才忽忙付稿酬于作者,不觉得自己荒唐?!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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