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文章被转贴维权索赔困难
导语:

事件?

女博客为著作权索赔10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已增长到1.11亿。而10年前,中国大概只有5万个互联网账号。目前,中国网民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2004年,“博客”迅速发展为重要的网络传播形式,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仅仅作为一个受众在网络上获取信息、了解世界、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博客的出现让人们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就在一两年的光景中,博客成了时尚新锐的代名词,博友的队伍已经壮大到1600万人。

2006年3月15日,北京一名女网友将某著名门户网站告上法院,声称其两次擅自将其发表在博客网和授权个别网站刊登的博客文章予以转载,没有通知其本人也没有写明出处,完全不理她的博客专栏中要求转载引用必须事先协商的公告和首发网站的“如需转载引用请联系版权人”的服务条款。案件的是与非自有法院去评判,但在这个事件背后,越来越多的博友开始关注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物所 葛小鹰律师

博客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也要注明出处

葛律师认为,博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带有网络日志的性质。作者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是数字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博友们也可以写博客文章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包括获得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像这些博友们在网上发表传播的作品,如果作者声明或者网站受作者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互联网不得进行转载、摘编;或者转贴需要与作者进行联系。如果作者没有“不得使用”之类的声明,互联网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就使用,只要标明出处并支付报酬就不侵犯作者的权利。

另外还要看转贴传播是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如果转贴仅为了个人学习收藏欣赏,放在了传播范围小的博客上,一般讲也不会构成侵权。

出现侵权发通知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对网络规制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从法规和意识上都比较欠缺,加之网络的信息数量大、传播速度快,因此要求网站对每一篇稿件都尽到著作权审查的责任也不客观。而且,网友们写博客文章,重在交流,其开放式的形式就意味着有被公开传播的可能。

如果作者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首先向网络服务商(网站)发出通知,告知其转贴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写明转贴在网上的位置,自己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住址以及相关证据等。网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并保留作者的通知6个月。

如果网站并不知道转贴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或者网站在接到作者的通知后,删除了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明知故犯或置之不理 网站最高可被罚10万

网站明知转贴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虽然不知道侵权,但接到作者发出的通知后没有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这些明知故犯和置侵权于不顾的网站,作者可以向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作者通知网站删除侵权的内容后,在网络上转贴的人也可以向网站和作者一并发出一封“反通知”,说明被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网站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作者提出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不实,而网站根据作者的要求删除了存在争议的内容使被控侵权者遭受损失的,作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变化快 先留证据后交涉

网络著作权维权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据保全问题。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动态的虚拟空间,其间的网络证据极易被消除或篡改。因此发现侵权问题时,应首先将自己发表文章的网页、侵权的网页等都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可以请公证员操作一步步进入侵权网页保留证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后,将他们核查结果进行公证。当然为了以防万一,可以在通知侵权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前就公证保存证据。

网络上都是虚拟的姓名,因此要提起网络著作侵权诉讼,当事人首先要证明自己就是作品的作者。

最后,到哪里起诉也是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网络侵权可以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比如到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这两个地点当事人都无法确定,可以到发现侵权文章的那台计算机所在地法院起诉。

索赔难定实价

女博友向网站索赔10万元,连她自己也称这个数字是天价。那么网络侵权究竟应该索赔多少才算合适?葛小鹰律师认为,合理的索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索赔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侵权行为的所得,比如说网站因为转载了侵权文章获得了多少利润。其次是作者因为作品被人擅自转载而受到的实际损害,也包括为维权付出的成本。

但事实上,这两方面的证据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来说都是很难举证的。比如出版物侵权,还可以按销售量进行推算,但网页的点击率值多少钱,却没有相应的,哪怕是行业方面的规定。因此在侵权所得和作者的损失都很难量化的情况下,索赔也难以定出确切的数字。根据法规规定,如果作者的损失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在500元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则更难确定,虽然大多数法律人士也支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些年的判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很不理想。

博客潜藏商机无限 立法滞后成新问题

博客的迅速发展给网络又带来了一股不竭的动力。精明的广告商们也在这庞大的访问量背后看到了无限的商机。广告商想在老徐博客上做广告,却不知道把钱给谁。博客究竟该属于谁?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还是提供文字的博友们?事实上,目前各大门户网站与博客们的合作都是约定网站为博客免费提供网络服务,而博友为网站免费提供博客文字,博客究竟属于谁,双方没有约定。

对于博客产生的利益的所有权问题,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律的滞后性。网络是平台,博客是附加值,想要以此获利,谁也离不开谁。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双方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

除了著作权和经济利益这些问题之外,网络上互相披露隐私、甚至互相谩骂也是时有发生,这还牵涉到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这些都是法律界探讨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只能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解决。(本版文字本报记者 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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