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法律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表示,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
劳动合同新增加休假等必备条款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增加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