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应以法律为准绳
导语:

 

党达强,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作专职律师,现在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执业。

记者:王少茹

问:党律师,您好!近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话题的讨论越来越热,但是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您能为大家介绍一下现在我国有哪些法律在约束互联网世界中的传播? 

党律师:网络传播的形式,主要有:①上载、②转载 、③下载。在我国,目前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有: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2001. 

10.27 

1991. 

06.01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2002. 

08.02 

2002. 

09.1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 

05.18 

2006. 

07.0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 

09.25  

2000. 

09.25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 

11.22  

2006. 

12.08  

行政规章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 

04.29  

2005. 

05.30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6年11月20日修订时,删除了2004年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这就意味着,网站不再享有与报社、期刊社同等的转载权,网络转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问:往往能引起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都存在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矛盾,你觉得在讨论网络知识产权的热度背后,到底存在怎样一些现实问题? 

党律师:归根结底,涉及权利人与网站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这场热烈讨论,反映了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知识产权被进一步重视、漠视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了挑战。 

问:作为专业人士的角度,你是怎样看我国现有法律和现实网络之间的融洽度的?国外的法律对互联网传播的规范有没有什么让我们借鉴的地方? 

党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现实情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而相应的法律规范则相对滞后。并且,法律规范在制定及实施之后,也会稳定相当长的时期。这才使得人们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即应当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有什么后果),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 

问:在三面向公司起诉网站之前,网站与网站之间,网站与作者之间,网站与网民之间,对于作品转载基本上是有一种默契的,很少人站出来用法律对这一行为提出质疑,这是为什么? 

党律师:恰当的说,是人们保持着沉默。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打破了这种沉寂,掀起了波澜。此前沉默的原因,大致有:有的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获得报酬权无知;有的权利人为了作品的传播而容忍;有的权利人想制止侵权但不知道怎么去做或者怕麻烦。 

问:有人质疑三面向公司起诉的动机,也有人说三面向公司的做法有利于规范网络转载,您怎么样客观评价这件事? 

党律师:动机,是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内心起因,是主观的思想。外人对他人行为之动机的评论,均属猜测,难免片面、偏颇。并且,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律法规不考察动机。所以,劳神耗时去猜度、研究权利人维权的动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好的动机,不一定就有好的结果;坏的动机,有时却有好的结果。更何况,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自己的利益,肯定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我认为,在法治社会,应当以法律法规作为衡量标准,即以法律为准绳。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对著作权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服务商、网民们树立起遵守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的意识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网络转载的规范化。可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举两得。 

问:具体到有人质疑虽然三面向公司买断作者版权,但是否有权提出起诉,以及有人提出三面向公司的收入构成不正当收入,就这两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法律去鉴定? 

党律师:第一个问题,涉及北京三面向公司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北京三面向公司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北京三面向公司,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采用了法定形式——书面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版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通过版权转让方式,北京三面向公司继受取得了一定期限的著作财产权,从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法人。北京三面向公司,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维权和起诉的。有人以为北京三面向公司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是认识上的误区。第二个问题,涉及采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北京三面向公司要求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报酬(稿酬)、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正因为如此,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在总体上得到了大多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的多少,属于法官根据个案侵权的具体情况而行使裁量权。北京三面向公司是否有权提出起诉?维权是否构成不正当收入?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好的答案。   

感谢党律师接受我们的采访!

党律师联系方式:danglvshi@sina.com 1314696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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