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目前《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应及时修订《基金法》,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且作为国内第一批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当时均未上市,基金与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基金购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情况。
但目前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纷纷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对《基金法》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通过严密和严谨的程序性规定,让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防止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来源 财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