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问责制度建设一直在推进。 200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当年的中石油掌门人马富才因为开县井喷事件去职,成为当年引咎辞职案例中最典型的一例。
而2005年4月《公务员法》通过后,因松花江发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辞职的解振华,又成为了第一位依法辞职的部长级高官。
“可以说,我国问责制已基本成型,它对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问责制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李利君认为,目前的问责制度有三大弊病:问责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又增加了一点:问责不及时。因为这也将产生负面影响,“2003年的SARS事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而2005年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责任人也迟迟没得到处理,去年11月,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严厉追问下,相关责任人才最终在两年后获刑,这件事情也暴露出了问责的不及时。
李利君说,现行问责制强调的是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这样的范围是不够的。“问责的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等等。”
而在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的“丢卒保帅”现象,也让她认识到目前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是不够完备的,因为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不作为、办事效率低,对此应该怎么追究?怎么问责?”李利君认为,问责制必须有细化的、统一的标准。“有时候同一类事件,有的地方问责了,有的没有,显得比较混乱。”
温思美委员也认为,当前问责制度追究的路径还不够清晰,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也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这些都成为了问责制度实施的障碍。
问责制宜由中央颁布
政府职能不清,机构部门设置重叠,成为问责制实施的一大障碍,这也使人们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建立责权清晰的服务型政府寄予厚望。
“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范围”,温思美委员说,如果职能不能得到明确,从而导致边界模糊,权责不统一,就很容易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且,即使部门的权责明确,但由于部门内人员的权责模糊,从而导致出现突发性事件无人敢负责、层层向上级请示的现象也很普遍。
这一点让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副主任王凤超感受非常深刻,他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得特别清楚,“你在这个岗位上,根据职责的规定,就有权决定事情,不需要请示报告。”
“可是我们形成了这样的制度,凡事都得让领导知道。”王凤超说,即使职责非常清楚的事,下面也不敢决定,而是要往上报,等领导意见。
“所以一定要界定每一级公务员有权决定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王凤超说,在香港,就算一个年轻人,只要在一个岗位上,就非常清楚职责是什么,能够决定什么,“不需要请示汇报给上级,上级也不能干预他。因为是你决定的事,向上请示是不负责任。而你决定后出了问题,也要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温思美表示,这一点也恰恰证明了我国当前进行的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在改革中,政府的职能进一步明确,责任也更加清晰,权力与责任更加透明化,既有利于施政,也方便问责,这样国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良治’。”
李利君委员认为,当务之急是规范问责制的实施。她建议:“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作为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实施主体应具体明确。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应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于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可由纪委牵头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交由相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稿件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