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专稿 记者 郭晶 “盖茨会有如此高尚的举动,为什么就不会有中国的“盖茨”出现” ,“中国富人为富不仁”盖茨将全部身价全部捐赠的慷慨行为又一次将国内富人推向了风口浪尖。经过记者的采访发现,其实中国的富人之所以没有盖茨式壮举,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缺乏的捐款环境以及合理的制度,使得富人缺乏捐款的途径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试想,即使某一个富人想把自己几十亿的身价全部捐出来,国内具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才20多家,可选择的太少,设立自己的基金会审批制度又过于繁琐,再者,这几十亿在缴纳各种税款,扣除各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费用后,剩余能够做慈善的已经大大折扣,这重重障碍使得即使想捐赠也会使得他们游移不定。
非真正“为富不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的富人越来越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企业家资本大多处于积累阶段,只限于捐赠。如今的一个特点是参与捐赠的企业家越来越多,形式和目的更多样,并且出现了企业自己设立的组织以及基金的新趋势,“南都基金会”就是以南都集团的名字命名自己成立的基金会。
但是与国外富人相比,国内有钱人捐赠金额似乎显得非常“渺小”,对此中国公共政策研究会秘书长许中正认为,“不能单纯将国内富人捐赠数额与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相比,中国富人捐款的绝对数量还是很庞大的,中国富人数量少,大多还没有完成个人财富的积累,抗风险的能力是很弱的,巴菲特、比尔盖茨的一次捐款可能就比李嘉诚的全部身家还要多。”
有人将中国富人“为富不仁”归结为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对此,许中正说,“国内富人捐赠不单纯是因为遗产税的存在,正在逐步取消遗产税是一个大的趋势。”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香港正式宣布于明年2月11日取消遗产税,美国总统布什上任伊始宣布的1.6万亿美元减税计划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
做慈善,阻碍富人手脚的真正障碍在哪呢?
税收优惠是关键
美国人愿意捐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个人信仰、慈善传统的背后,更有着深层的制度环境方面的重要原因。在美国,慈善捐款可以免税。正常而言,富人们面临的收入税率很高,比方说50%,那富人多积累一美元的资本,不做慈善缴纳税款只能获得50美分,而作慈善,受赠者能获得一美元的全部价值,做慈善与其他消费相比更加“物有所值”,对美国人来说,与其财产被当作税款给征走,还不如捐给慈善机构。这种捐赠制度极大地刺激起了人们的慈善之心。
“税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捐款可以免税,即可以救助他人获取名望,何乐不为呢?”许中正表示。
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国内慈善的税收成本显然要高很多。
资料显示,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
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而根据香港法律,100港元以上的捐款都可获得香港红十字会开出的收据,以用来抵扣个人薪俸税。香港的法律明确规定,经认可的慈善捐款可申请在年度课税时抵扣,最高额可达应缴税收入的25%。
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捐赠的,可在个税申报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扣除。
“纳税前企业利润的12%以内做慈善是免税的,但是具有企业捐赠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国内只有20多家”,不仅税收成本过高,国内富人捐赠面临着捐赠渠道有限的窘境。
民间力量应为主导
西方是以基督教义为核心的理念价值观,鼓励大家去捐助,中国虽然也有,但是但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制度, 中国是传统的家族社会,主要依靠氏族民间力量,不是全社会的公民力量。
“社会公益行为,应该是民间力量主导,”欧国春表示,“如比尔盖茨就是人个行为,不是政府行为”。他认为,我国最大的慈善组织是行政力量主导,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对慈善组织实行不平等待遇。例如,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内资企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组织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税额,这就使得其他慈善组织在募集捐款时处于不平等竞争。
“政府管制下的基金会并不是正真意义上的基金会”许中正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缺乏有效竞争,实施垄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捐赠款项公布不透明,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难以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国内富人不肯轻易的向某个机构托付自己的财富。
另外,欧阳春介绍,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直到目前为止,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捐助者和被捐助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捐款的使用如何被监管,这些全都没有相关法律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