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新规:外资非正常撤离将跨国追责
导语: 记者 邓美玲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声明,若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将跨国追责。

记者 邓美玲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将类似事件上升到国家高度。《指引》明文规定,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指引》明确提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引》规定,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指引》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指引》的制定正是为了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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