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需要一个税制平衡点
导语:我们推进个税改革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平衡个税改革带来的利益冲击。

读者 李宁

2009年3月30日

编辑:

我以前写过关于个税起征点的一些文章,其中有一篇引起广泛关注,就是茅于轼教授提出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到8000元至1万元之后,我认为这样不好,理由是个税起征点如果超过一个合理范围,那么起征点越高,对富人越有利。我的主要依据是以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和一个月收入8000元为例来计算,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时,月收入2500者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5%-0(速算扣除数)=25元(其中不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月收入8000元者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速算扣除数)=825元(同样其中不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现在,如果提高起征点到8000元,月收入为2500元的不缴纳税款,可是8000元的同样不缴纳税款。这么一比较,谁最受益?当然是8000元的,因为一下子免掉825元,而2500元收入的仅仅才免掉25元,天壤之别。

当然,我的这一算法,也不是最为合理的,必定,账不是这么算的。特别是涉及个税改革时,我们不能因为要富人缴纳825元,而让我们的穷人陪着缴纳25元,说实话,有时候穷人的25元比富人的825元更体现用处,穷人的25元很多时候是半袋米或者一包盐,是生命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账不能像我这么算。

不过,我们的个税改革不能因为为了富人的825元而夺取穷人的25元养命钱,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穷人的25元,而让富人白白逃避825元。

这一问题需要找一个平衡点,一个整个税制和其他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平衡点。

最近,社科院财政所副所长高培勇在中国人民大学昨天举办的2009年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说,“社科院一直在阻止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他给出的理由是,一是个税刺激内需的说法不成立;二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差距;三是个税所得税缴纳在个人整个税收负担中属于很少一部分,应该考虑其他减税,而不是减个人所得税;四是个税改革如果只盯起征点,只能为个税改革留下祸根。

所以,看待目前的个税起征点问题,社科院阻止个税起征点提高的理由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给我们推进个税改革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综合各种政策平衡个税改革带来的利益冲击。

一是坚持个税多交,其他税少缴,个人收入总体平衡不变的原则。我们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如在其他领域减少税款,比如降低房地产契税和减少附加在房市上面的那些基金等,还有就是降低于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相关的税种,实行结构性减税,更多的还利于民。

二是加强个税税基的透明度,力求税收负担公平。高培勇认为,中国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再工资性收入,而是在其他差距,如财产性收入等。其实,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完善,腐败收入和部分体制性收入是暴富的主要来源,而且这些收入都是灰色收入,没有计算在正常收入之内,没有缴纳个税,造成税负不公。所以,个税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加强个人收入的公开透明的建设,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开透明个税税基,公平个税税负。

三是个税改革探索实行先征后返制度,也就是在不提高个税起征点前提下,对于低收入群体比如5000元以下个税缴纳的税收实行先征后返,而对于5000元以上的则不予返还。这样,一方面既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也使富人没有因为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最大化“受益”。关于先征后返,很多税收已经应用,如有关出口退税方面就用,所以,实行起来也并不难。

四是弱化个税财政收入、宏观调控功能,强化个税民主政治、居民参与国家建设的政治功能,使得让每一位国民即使缴纳1分钱的个税,也是为了国家建设需要,是直接缴纳的,通过个税缴纳培育人民关注、参与国家建设的民主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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