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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是减少司法拍卖腐败的必然方向
导语:亿万网民痛恨司法拍卖腐败的“三公”诉求,在今日中国社会的正当性远大于网络司法拍卖目前面临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鲁宁/文 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合作,联合推出司法拍卖在线平台。近日,司法网络拍卖“第一拍”顺利进行,起拍价19.999万元的宝马最终以33.09万元成交,起拍价5万元的三菱商务以6.7万元成交。

这是一次实际示范效果好于预期的司法网络拍卖实践,我们先不说起拍标的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增值倍比”是否合理,仅35万人次的网民“围观”这一数字就大大出乎浙江省高院的预料。35万人次的网民,那就是35万双实时监督这场网拍的眼睛。

此事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各界关注,有人为之叫好,有以斥之违法。就是在律师圈内,对此事的评价意见也截然相反。

根据现行《拍卖法》,浙江高院与淘宝网的尝试的确与法律出现了一定的抵触。甚至与最高法院早先关于司法拍卖的若干司法解释也有抵触嫌疑。

有鉴于此,中国拍卖协会站出来公开表达强烈不满。中拍协为此发表的声明称:“浙江高院联合淘宝网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推广开来,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为了捍卫拍卖企业(中拍协法人会员)的既得市场利益,中拍协紧紧咬住淘宝网既不是拍卖公司,也不具备拍卖企业的经营资质,且拍卖过程没有拍卖师主持这一软肋。若就事论理,中拍协的严正立场是可以站住脚的。

但是,浙江高院和淘宝网也非“省油的灯”,早就预估到中拍协必然会站出来叫板。于是,由淘宝网出来回应强调:此次拍卖主体是法院,淘宝网没有收取俑金。简言之,淘宝网是尽了一次减少司法拍卖腐败的义务。

然而,笔者愿作几乎肯定的预判:尽管遭到中拍协的反对和部分舆论的质疑,司法网络拍卖具有极大的成长空间。支撑这一空间的民意基础,无疑是亿万网民痛恨司法拍卖腐败的几乎一致的“三公”诉求。这一诉求在今日中国社会的正当性远大于网络司法拍卖目前面临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法律是对实践活动(譬如市场交易)的规范。其内在的顺序永远是先有实践活动再有法律规范。拍卖也一样。20余年前,当政府决定恢复拍卖交易时,中国远没有颁行《拍卖法》。《拍卖法》是根据拍卖活动暴露出来的问题才最终制定并颁行的。这就突显出三个带普遍价值的法治逻辑:

第一、拍卖活动、形式、参与对象是不断发展和涌现的;

第二、《拍卖法》法只能顺应拍卖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在适当时机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前者不断发展的需要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没有拍卖实践在先,立法机关不可能凭拍脑袋先制定一部缺乏监督对象的《拍卖法》。

鉴于以上三条法治逻辑的客观存在和具有普遍的认知价值。应当允许法院与网络交易平台联手,尝试更加公平透明的一切拍卖方式。至于过程之中新出现的问题,那是逐步规范的问题和时机成熟时适当修法的问题。

如果做任何事情都须先受本本的束缚,没有本本可参照的一概不允许尝试,那么,往小处说,整个社会就是一潭死水!往大处说,就没有中国持续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

前不久热播的电视连续剧《青瓷》,写的就是普通民众尚不太熟悉的司法拍卖领域。该剧的主要剧情是,多家有资质的拍卖公司为争夺诉讼资产的拍卖权,竞相通过权钱交易进行角逐的丑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与拍卖公司和竞卖者互相勾结,导致被拍资产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的案例可谓 比比皆是,那些个“小腐败”姑且不提,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那样的“大腐败”及最终落马,也与其指染司法拍卖难脱干系。

网络拍卖平台的特点是相对公开、透明、开放,堪称天然的司法拍卖“防腐剂”,竞卖人只能以电子代码的身份进行网络竞价,竞卖人与法院、竞卖人之间、竞卖人与拍卖资产的原主人互相均不得见面,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暗箱操作。

其实,最高法院也在不断探索遏制司法拍卖腐败的各种新措施。举例而言,今年2月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各地法院积极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主动尝试电子竞价拍卖、网络拍卖等新方式,力争早日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笔者特意陈述这次会议的内容,旨在强调日前进行的中国网络司法“第 一拍”,实际上恰是受最高法院鼓励和支持的有益尝试。因而,这是未来司法拍卖的必然方向。就中拍协,当然有权利继续“交涉”和“抗议”,但大势不可能改变。至于网络司法拍卖面临的法制不完备,有关方面肯定不会无动于衷,条件成熟时相应的修法立规会紧随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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