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哲 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复星的优先认购权,在此前SOHO中国、上海证大和绿城间关于外滩金融中心项目(以下简称8-1项目)股权转让交易中被实质性剥夺,判定三方被告间关于8-1项目的间接股权交易为无效。
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依据现行的法律,对SOHO、证大、绿城之间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评判。是否如复星所诉,应依法确认系争协议为无效。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六家被告(实质为SOHO中国、上海证大和绿城中国三方)间交易行为的目的,旨在控制海之门公司50%的权益。交易前,8-1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海之门的原有股权结构实际由三方核心利益集团构成,即复星方持有50%,绿城持有10%,证大方持有40%。复星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海之门公司内部的人合性、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相对稳定,经营管理相对正常。
法院认为,仅从形式上研判,被告三方交易与海之门公司并无直接关联。但从交易行为的实质上判断,其最终结果直接损害而来原告复星的利益,即复星对于海之门公司的相对控股权益受到了实质性地影响和损害,海之门公司股东之间最初设立的人合性和内部信赖关系遭到了根本性的颠覆。
法院认为,有限公司的稳定性,决定了公司的发展,也决定了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了确保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公司法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和期待权。
法院认定,海之门原股东证大方和绿城方并未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程序,通过间接安排交易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据此法院认为,证大方和绿城方实施上述交易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目前控辩双方对于海之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改组事宜已经发生争议,各持50%的股权结构的不利因素已经初见端倪,海之门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和内部自治的僵局情形也在所难免。上述交易后果的发生,不利于海之门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运作,也难以保障外滩8-1地块项目的正常开发。
由此,法院作出判定,被告三方在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与8-1项目实质相关的股权状态须恢复至转让前。
此外,法院确定了复星一直以来举证“母协议”的存在。判决书指出: 2010年4月25日,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地集团、被告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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