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文 近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面对公众为何单单对“未婚妈妈”罚款等等质疑,武汉市法制办称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并不确切,新版《规定》最大进步是“人性化”,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平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权利的平等同样意味着义务与责任的平等。孕育子女是两个人的事,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承担,有时男方甚至应承担更重的责任。计划生育是我国现行的一项国策,政策的是与非暂置不论,但由此而引致的“社会抚养费”等等法律责任,显然不应该由女性单方面承担,计生政策中凸显“未婚妈妈”的责任,简单地将板子打在“未婚妈妈”身上,显然是某些部门的一种懒政思维。
虽然武汉方面最新回应称“男女双方都要罚”,然而,就“条例”条文本身来看,明显的指向仍是“未婚妈妈”。无论从孕育子女的自然生理属性上,还是从抚育幼儿的社会属性上,母亲显然更容易被识别。但是,这并不代表“未婚爸爸”完全不可能找到。现代社会科技手段发达,社会管理日趋细密,与一位“未婚妈妈”保持密切联系的男性,在理论上完全可以被找到。明明能确定“未婚爸爸”,却为“图省事”,将责任一股脑儿地科以“未婚妈妈”,正是懒政思维在作怪。
武汉市人口政策的“若干规定”还将未婚妈妈的社会抚养费,提高至“超生罚款的2倍”,意图以“重法治乱”。这样的规定直接违背了我国法律对妇女的平等保护原则。妇女的平等权,不止体现在妇女与男子的平等,还体现在妇女与妇女的平等,这一平等保护,不因妇女是否结婚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已婚妇女与未婚妇女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诚然,武汉市的规定不无惩罚“小三”、婚外恋等不道德男女关系的意味。但是,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因个人的道德瑕疵,就肆意克减其法律权利,或增重其法律义务。现代法律已经包含了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任意地再将各种道德规范都塞入法律条文,而且还是在违反基本法治精神的情况下。更何况“未婚妈妈”是否涉及道德问题还是个未知数,她们可能还是更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这样的规定,不啻于是用道德绑架了“未婚妈妈”的生育自由权利。对“未婚妈妈”处以高额罚款,即便其理由再堂皇,也难以避开对特定人群实行歧视政策的嫌疑,这与“新规”所欲体现的“人性化”,恰恰是南辕北辙。
推而广之,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对“超生”进行处罚,本身也是一种懒政思维。应全面和正确理解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它是指在人口规模方面实行有计划、有控制的政策,绝不是可以简单地化约为一罚了之。作个极端的假设,如果中国人经济收入充足,交了罚款都可以“超生”,那生育同样失去计划,这与计划生育的政策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此外,“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如何管理,怎样使用,是否真正用到了妇女儿童的抚养、照顾方面,尚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应综合考虑计生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而不是以一种懒政思维盲目出台法规,亦或简单地迷信“罚款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