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欧盟商会对新修订的邮政法表示遗憾
记者 任昱洁 中国欧盟商会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表示遗憾和担忧。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简称《邮政法》。新《邮政法》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这一规定有悖于国际通行的做法,并可能引发对中国是否履行WTO承诺的质疑,中国欧盟商会对此表示遗憾。此外,商会对该法所体现的保护主义倾向表示担忧。
中国欧盟商会相信,允许国内外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供更质优价廉的服务,这将有助于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放中国的服务业将有利于刺激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在当前形势下,任何保护主义措施只会恶化经济危机,阻碍中国经济回暖。新《邮政法》所体现的保护主义将限制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可导致消费者选择的减少以及服务水平的下降。
此外,新《邮政法》为快递服务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制度。这是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效下放权力后的一个倒退。总体而言,这些措施将损害外资企业在更广泛的快递市场上与中国企业竞争时应有的竞争力,从而打击企业保持或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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