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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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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欧阳晓红

记者 欧阳晓红 7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这意味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正式启动,首单人民币贸易结算即将破茧。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专家认为,《办法》对此前业界担忧的货币供给、人民币回流、出口退税等问题,逐一作出安排,包括具体的操作细节。

例如,《办法》称,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办法》还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以及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不过,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等。

《办法》表示,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另外,《办法》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至于出口企业关心的出口退税问题,《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未将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称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值提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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