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拟规范央企衍生品合同管理(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欧阳晓红 刘兆琼 蔡志杰 本报获悉,国务院国资委拟就中央企业衍生品合约出台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国资委相关人士17日表示:“央企衍生品合约明显存在误导嫌疑与可能的信息欺诈,有鉴于此,国资委相关部门正在加强合同管理的研究。”
9月7日,国资委发表《关于企业致函交易对手有关情况的说明》力挺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业务的部分中央企业,支持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此前,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曾就央企衍生品业务进行了7个月的调查与清理。一位参与调研的人士说,没有想到央企在实施相应行业价格风险对冲时,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如此缺乏独立性,更没想到央企如此“果敢”,连投行衍生品设计者也可能无法进行可靠定价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央企都敢“对赌”。
他的判断是,在央企衍生品合约中,大约只有20%盈利,80%的衍生品合约都亏损。
国资委的愤怒
本报获知,国资委态度强硬,力挺央企,是因为查有实据。
此前,国资委会同相关部委及专业人士,进行了长达7个月的调查与清理,始于2005年的高风险业务清理工作,国资委认为已经掌握足够的材料与数据,支撑其观点——衍生品合约存在信息欺诈嫌疑的可能性。
国资委人士称,央企的衍生品合约可能在半年或一年前还看不出有何暇疵,但现在许多人会怀疑其存在信息误导。
曾参与设计众多衍生品的穆斯塔克·卡帕斯表示,投行为获利,刻意将衍生产品做得极其复杂,风险也更高。因为,在中国出售简单而安全的衍生产品获得的利润,对外资银行来说过于微薄。
一位国际投资界人士称,这些贯以金融创新名义的复杂衍生品被大量推销至新兴市场,并受到热捧,有的央企甚至没看懂合约条款就签协议了。实际上,许多开展场外价格风险对冲项目的公司,还没有具备这方面的基本能力和内部环境条件。
譬如,一家巨亏的航空公司,在与外资投行签订6个月合约之时,还签订了6个月的期权展期,这意味着半年合约到期之后,假如市场条件不利于投行,投行有权拒绝继续行使权利,只有市场条件有利时投行才会继续交易。这样的条款显然偏向于投行。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价格的波动给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会有多大。
也因此,国资委在9月7日的说明函中,明确表示支持企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谈判协商、仓位管理等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有效维护权益,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诉讼等权利。
一位参与了国资委调研的人士称:“从调查研究到采取措施,国资委的基本点为凡是利于业务发展的交易就是合理的,凡是与业务无关,有投机倾向的衍生品交易,无论挣钱与否都不能放行。”
有市场人士不解,随着油价的回升,或许有的央企已经止损,甚至略有盈利,国资委为何还要出此声明?
对此,本报采访的数位国资委人士称,作为出资人,国资委想强调的是,央企应以主业为重,不得从事高危行业,这与油价高低与否并无关联。何况,在此种情况下提出合同协商,交易对手也容易接受。“出资人的最大考虑因素还是——央企不适应此类高风险投资,除非对冲风险,不允许投机行为。”
在清理现有合约的同时,国资委有关部门也正在着手进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希望通过明确的合同管理条文,让央企规避与控制有关风险。据称,国资委的大致思路是,通过制度性约束,将制订合同的风险降至最低,其中也将包括有关合同引发的风险如何及时去应对等。
三种可能性选择
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分析,对于那些手握衍生品合约的央企来说,目前有三条出路:甄别合约是否有欺诈行为,毕竟央企国际化尚未完善,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人刻意操纵的话,某些人难免就会坠入合约 “陷阱”。“对于这样的合同,非但不应执行,还应追索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损失。”
第二条很简单,双方按照认可的条款执行合同。
最后一条出路可能是“违约”。该人士称,企业追求法律框架下的利益最大化,考虑现实情况,在合同法规体系下,对违约风险与执行合同作出判断,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也许违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专业人士也表示,由于国外几乎所有的场外交易都基于交易对手双方首先遵守在国际范围得到广泛承认的 ISDA(国际掉期/互换和金融衍生品协会)条款中关于“违约”的定义,因此,这最后一个方案实际上是很难行得通的。
“由于国资委的支持,估计接下来,一些亏损巨大的国企会选择法律诉讼的方式与外资投行进行真正的较量。”一家法资银行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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