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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津贴统一发 不得另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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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张然

记者 张然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原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需上缴中央财政,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统一发放。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共分为十八条,要求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一发放。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办法》同时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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