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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将抓紧修改拆迁条例 现行条例将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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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009-12-17
马巾坷

记者 马巾坷 据新华网16日晚消息,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他还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新京报17日消息称,本次修改的草案中将会有几大亮点。第一为将征收和补偿的内容明确,并且在名称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还在征收环节专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专门设定拆迁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和补偿的工作。草案也规定在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诉讼。

据悉,专家对条例修改稿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召开专家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拆迁条例的一个工作环节,早已在安排之中。因拆迁条例比较重要,涉及民生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的修改非常重视,予以了审慎研究,并将抓紧修改条例。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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