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法三审“养命钱”可能纳入人大监督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12月22日-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对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有关专家表示,本次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三审稿,在一审和二审稿审议的基础上,可能对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做出重大调整。其中,将有可能首次明确,社保基金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运营等情况。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有可能规定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
近些年,社保基金领域频频爆出大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运作不透明,并缺乏有效监督。
安全——人大监督
近年来,伴随着上海社保基金案等一系列案件的爆发,以及公众对全国社保基金亏损的担忧,使得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监管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现行的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进行监管的体制,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即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的隐患。因此,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问题,也是立法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人大通过行使监督职能,要求社保基金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以及保持政府信誉具有积极的作用。”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教授说,社保制度是国家以立法来建立的强制性制度,它的实施理所应当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社会保险的发放是否到位、资金是否安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参保人信息是否对称等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和公民签订的社会契约,涉及到政府的信誉和参保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她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法》做出这项规定,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生保障上发挥更多的作用,可以让社会保险制度与老百姓的利益贴的更近。
杨燕绥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还应该发挥工会、参保人和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
运营——保值增值
“社保资金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社保项目,任何政府部门和领导都没有权利挪用。”杨燕绥表示,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并对社保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杨燕绥介绍说,在 《社会保险法》的较早版本草案中曾经出现过,社保资金可以用于其他用途,但在专家们的建议下,删除了这项规定。
据有关专家了解,《社会保险法》三审稿中对社保基金的运营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在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运营。
这是否意味着,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有关专家透露,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
“有一部分钱进入市场并不可怕”,杨燕绥说,本次金融海啸的经验表明,专业化、标准化的基金运作并不会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
在1998年之前,社保基金的运营比较混乱,而1998年以后,社保基金就躺在财政专项账户中吃利息,再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而这期间的储蓄利率低于当期通胀率,社保基金实际上在不断贬值缩水。
杨燕绥认为,《社会保险法》有必要对哪些基金可以运营,以及运营的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社保基金受托人的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3年102号公约的规定,社会风险大致可分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种。由于风险的不同,相对应的5种基金的性质也会各有不同。
“把事情交给好人来做,那什么是好人呢?就是要选择业绩好的专业机构来运营社保基金,并对其进行监督。”
受托人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民间的。社会公众所熟悉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属于公共受托人。
此外,杨燕绥建议,应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加强其人员和系统的能力建设。
眼下,公众和部分官员对社会保险的概念存在比较严重的混淆。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险风险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于通货膨胀和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等因素,引发的社保资金缺口风险。
其与《社会保险法》中所指的社保基金并不是一个概念。《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保基金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种法定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每个人缴的保费,进入到本省的省级统筹账户。
杨燕绥预计,未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能会负责一部分社保资金的运作,比如个人账户的做实。
而几年前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则属于企业年金,并不在《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之内。企业年金属于补充保险,是社保制度的第二支柱,应由企业年金条例来规范。
构成——中央预算
据悉,此次修改,有可能对社保资金的来源进行明确。
“1991年开始的养老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改革一直进展不顺利,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杨燕绥说,如果《社会保险法》三审稿能首次明确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将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明显不同,是由政府主导。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中首先就要明确筹集资金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对社会保险给予什么样的财政支持。而这种支持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来实现,进而就要对财政预算的流程加以明确。
而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资金构成作出明确规定。
杨燕绥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实现这项预算:一是补进口,即对缴费困难的个人加以补贴;二是补出口,即对地方社保支出经费不足的给予补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是对参保人进行减税和延期征税,这是进行暗补。
但杨燕绥也表示,据其所知,目前的草案中尚没有如此细化。她认为,仅仅规定社保基金由中央预算构成,还不能解决社保资金使用中遇到问题。“财政应对社会保险的这些项目分别进行预算,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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