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对印尼泰国食品添加剂实施临时反倾销
记者 张然 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做出初裁决定,认为其存在倾销行为,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其收取相应的保证金。
1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认为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其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同时指出,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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