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
何晓鹤
07:40
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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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晓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对房地企业的税收查处力度将加强。

《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有关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通知》中涉及的清算问题较以往更加具体、明确,意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加强税收查处力度。不过,《通知》中并非都是新的规定,有些规定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严格执行,这一次则是把容易疏漏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据估计,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税流失达2.5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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