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立法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下称 《决定》)。此举意味着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由此迈入一个关键的时期,新区政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拥有了更大的变通执行权力,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还可以获得上海人大的立法支持。立法推进改革早在2005年6月21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国务院就明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转变经济运行方式、着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并不亚于当年的浦东大开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法工委委员周锦尉认为,国务院对浦东综合改革的要求,不仅在浦东本身,而是要有 “全国的示范意义”。
事实上,浦东新区政府的综合配套改革,在政府职能转变上,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 “小政府”,即政府机构精简,定位于公众服务。
浦东新区新闻处邓亮表示,目前区政府在项目审批的手续上,已经由从前的700余项减少至200多项;同时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广开言路,让广大民众参与一些市政项目的论证,例如生活小区菜市场的修建、公共健身场所的选址等等。
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是此次综合配套改革的另外两个重要内容。
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体现在经济运行规则的改变上,例如,中央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浦东开展货币经纪、金融期货、外币投资基金、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浦东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等等。
不过,改革推进的障碍是明显的,以改变城乡二元机构为例,就遭遇到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教育、户籍、就业等多个领域的难题。
“改革越深入,触及的问题就越复杂,推进的难度就越大,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对一些影响面比较大的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浦东区委书记杜家毫表示。
“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上海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浦东区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解释, “好比司机闯红灯的时候,他会问交警,你罚我有依据吗?同样的道理,浦东综合配套改革是试点,非常需要法律上的支持。”
4月26日上海人大通过的 《决定》非常简短,仅有三条,最重要的是后两条。
《决定》第二条概括为,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第三条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浦东可以自行探索施行新政,见效之后再由上海人大确定为新的地方法规。
示范效应
中央不仅选择在上海浦东新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同时在天津、深圳另外两座城市也进行了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知名学者魏后凯表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以综合配套改革为特色,以社会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改革整体推进新阶段。改革将触及到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所遇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选择在天津、上海、深圳三个地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具有深远的全国性战略意义。
就综合配套改革而言,如果不尽快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将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是综合配套改革究竟是一种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措施不得而知;二是难以作出一个长期性的、稳定性的制度安排。
因此,这是一个很关键、很重要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多方面专家,从国家层面加强立法研究,明确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法律地位。
此次上海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是在三个试点中率先做出表率,对其他两个地区的改革试点,均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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