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 辩护律师称控检方违法
实习记者 韦承武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女记者被山西地方检察院拘捕的事件目前有了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12月9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女记者涉嫌受贿20万
12月8日,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是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贿。
何书生表示,“她(央视女记者)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最后肯定会有一个结论的,但不是现在,过段时间大的媒体上会有结果。”
何书生还称,案件现在还在保密阶段,“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了解什么该定罪,什么不该定罪。”
针对媒体报道称“何书生曾电话威胁媒体不得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滥用职权”一事,何书生否认称,“你不要听他们胡说八道,他们向谁调查了?作为司法机关能这么不负责吗?”
李敏的律师周泽表示,相关资料表明,山西检方是以涉嫌“在该次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为名,将女记者李某拘走。
李敏律师称最高检违法
另据新民网报道,9日15时30分许,记者接到涉案女记者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传来的《情况反映》报告。在报告中,周泽明确表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最高检察院有此指令属于违法,应切实纠正。随后,记者又在电话中获悉,周泽将向有关部门提交此报告,但他未明确表示是哪些部门。
在报告中,周泽引述了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并认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若最高检察院指令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也是违法的,应该切实纠正。
“否则,就无异于纵容下级检察机关打击报复搞舆论监督的记者!”周泽在文中写道。
周泽的此封《情况反映》报告措辞严厉。他认为,报道中对这位检察长“劝告”记者的描述,证明了检察长“分明就是对采访该院违法问题的记者的恐吓和威胁”。他还认为,正是因为记者坚持采访,所以杏花岭区检察院就对记者李敏进行了刑事立案,最终对其实施了拘留。“这显然是对搞舆论监督的记者的报复性‘执法’”。
北京市民认为山西检方应主动回避
最高检12月9日做出上述表态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京华时报12月10日报道,有北京市民认为,媒体记者不是特殊公民,违法犯罪也应追究法律责任。
也有市民分析说:“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杏花岭区检察院故意无视这种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实际上是借上级的指定管辖以掩盖自己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之处,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司法行为。遗憾的是,通观这次抓记者事件的来龙去脉,杏花岭区检察院被反映有违法行为在先,并衍生出媒体的监督,即便记者在此监督过程中有什么不当或者不法行为,作为被监督者,作为媒体监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杏花岭区检察院最多只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的份儿,绝无径行抓捕监督者的份儿,即便上级机关指定你管辖,你也应该主动说清情况,申请全体回避。否则,谁能相信你会公正行事?”
事件回放
12月4日晚,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的房门。
随后,4名检察官出示了拘传证称,李敏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在李某及其在场朋友的要求下,4人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并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在核实相关手续后,派出所准许4名检察官将李敏带走。
大约一个月前,李敏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

- · 央视女记者受贿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 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