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水嫖幼案8日开庭 5名公职人员受审
实习记者 马丽娜 4月8日早晨,备受关注的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
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女子称其女儿被强奸。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10月底侦破此案。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莉家中,再由袁莉联系嫖客。
该案受害者中,共涉及未满18岁的中小学生10多人,其中包括3名未满14岁的幼女。21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强迫卖淫的2人,容留卖淫的1人,卖淫女1人,嫖娼的10人,嫖宿幼女的7人,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分别被逮捕、少管、收容教育或治安处罚。
“强奸”变“嫖幼”耐人寻味
据《新京报》报道,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是为了更严厉的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其言外之意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这样起诉是为了显示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
有律师指出,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刑法》还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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