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申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逃逸后投案可算
记者 张然 尽管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保护现场不算自首,但在具体量刑时,会轻于肇事逃逸后再投案的自首行为。
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全省法院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旧规”重提
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意见》并非是新规的出台,而是对全省司法人员严格依照刑法判案的进一步规范。
因为上述《意见》提出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就有所体现。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刑法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但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即使事后有自首行为,也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新华社报道,近几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审理意见,只是”旧规”重提,用以规范司法人员的案件审理行为。
胡斌有自首情节吗?
7月20日,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一审公开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符合相关司法裁定。在辩护过程中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最终没有被法院采纳。
此案审判长潘波表示,事故发生后,胡斌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按照刑法规定,此举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对履行义务的肇事人已有从轻处罚的考量,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将被告人胡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律上的重复评价。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车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8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后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
胡斌事件引发了各界关注。事发后,杭州方面为警示此类事件在杭州莫干山路浙江电视台门口设立了首条爱心斑马线。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
但即便如此,8月4日21时40分左右,在这条爱心斑马线的旁边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将一名行人撞出30多米远,该行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警方确认,肇事者为年轻男子魏某,其涉嫌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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