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 维持原判
张然
14:11
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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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

记者 张然 3月1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前于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1月19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黄松有及家人坚决要求上诉。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据此前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今年53岁的黄松有是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大学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 员(法官)、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97年3月调任湛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1999年6月调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02年12月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2008年10月15日,被中纪委“双规”。2008年10月28日,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2009年8月21日,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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