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种昂 2010年8月3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让夹缝中生存的地炼企业感受到了一丝政策利好。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近年来,虽然很多地炼企业也都上马了一些丙烯装置和芳烃装置,但其产能比较小。一般芳烃装置产能也就两三万吨,而丙烯装置也多在10万吨以下。
此次政策调整后,只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和进口燃料油免征或者返还消费税,并规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从2009年开始,中国燃料油消费税税率从 每升 0.1 元大幅提高到每升 0.8 元。方案实施后,意味着每吨燃料油消费税为 811.6 元,猛增了 710.15 元/吨。
消费税猛增使得提炼燃料油的利润被大幅度挤压,以每吨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812 元计算,加上增值税,地炼总共增加了 950 元/吨的成本。 因这部分成本不能完全抵扣,企业被迫承担了 200 元/吨以上的额外成本。
山东是全国地方炼厂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地区。目前,进口燃料油是山东地炼的主要加工原料。据中国化工网的监测,上半年山东地炼加工进口燃料油一直处于亏损中,上半年装置平均开工率仅四成左右。
中国化工网分析师表示,政策的调整对山东地炼生产企业的意义不是很大。不过,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管会有难度,炼厂私下操作起来可以利用该政策获取一定的“灰色”利益。如炼厂通过一定手段虚报、多报用于生产乙烯、丙烯和苯等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数量,钻政策空子,多增加一些退税、免税的收入。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于未来地方炼厂的投建新设备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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