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寻求共同准则(2)
张斌 高博雅
2010-09-1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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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资协定仲裁,是指投资者由于起因于国家的行为而发生损失时,不向当地法院和本国政府提起诉讼,而是以东道国为诉讼对象,向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法庭提起诉讼的方式。

如果投资者胜诉,东道国必须服从判决。如果不服从判决,就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扣押该国在外国的(美元)资产。此外,世界银行对于不服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判决的国家,将停止以后的融资。

投资协定仲裁一般委托世界银行下属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或者从事国际商务仲裁的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这究竟是否妥当还存在争论。

中国主张

李玲代表中国政府对上述亟待解决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李玲说,投资协定应该说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但它仅仅是吸引外来投资者的诸多的政策工具之一,所以要准确地评价投资协定的作用,不能夸大。

从目前看国际上还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表明,所谓高标准的投资协定就可以成为促进跨国投资的主要途径,也不能认为,投资协定越多,投资就越多,投资环境就好。

针对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的公共政策发生矛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李玲说,投资协定的内容是根据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来不断调整的,一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吸引力,还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经济、政治等整体投资环境。

她举了一个例子,就是,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自由转移条款内容是在不断地丰富的,很多协定都引入了金融谨慎对待条款。

李玲说,我们认为,金融业是国家的敏感行业,无论是涉及到银行还是保险、证券,都与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福利密切相关。此外,金融业监管专业性很强,非常复杂,没有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的结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来抵御国际金融危机。

中国的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放开,中国从容地应对了本次金融危机的事实,就证明了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如何评价投资协定的好坏,从输入国的角度看,要看投资协定与输入国的经济环境是否相适应。中国的经验表明,投资协定的内容要不断调整,与之经济相适应。一部投资协定解决所有的公共政策问题是不可能的。”李玲说。

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该由谁来解决的问题,李玲认为:“这种纠纷应该是由两国政府来磋商解决,而不适合由投资者提交到国际仲裁。”

她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因为国际仲裁过去都是用来解决商业纠纷,同等主体之间,公司和公司,或者是其他企业之间。而现在,国际仲裁是来解决一个投资者和一个国家的争端,而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政府的政策,或者是国家安全等等。这种争议,提交到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有局限性,因为仲裁员不可能站在这个国家的角度上去考虑这个国家的整个利益,而往往是站在一个投资者,或者是一个比较中立的学者的角度上去考虑这些问题。

“现在,来修改这个机制的时候到了。”李玲说。

来自瑞士日内瓦国际关系与发展研究生院的BRIGITTESTERN教授则并不太同意这种观点,她说:“目前不应该退出国际仲裁体系,我们需要的是改进。”

在会议期间,素帕猜强调,国际社会应努力建立一个投资准则,并使该准则具有足够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弹性,帮助世界各国在投资自由化和规范投资管理中寻求一个平衡点。

他对记者强调,“我不希望看到在全球投资中,有更多的人为行为,而是应该建立可靠的投资体系以及有效解决争端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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