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快完善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机制
2008年3月由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简称“新《办法》”),大大放宽了呆账认定和核销条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核销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贷款的呆账快速核销机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个别条款仍存限制,与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业务有一定差距。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放宽条件,为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创造条件。此外,还应辅之以更规范的担保和评级体系。
方便小企业贷款
经济观察报:建立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的难点在哪里?
马蔚华:新《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十四款中规定,“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金融企业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可认定为呆账。
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对生产性小企业发放贷款普遍在100万元以上,发放50万元以内的贷款非常少见。因此按照这个标准,能够纳入到呆账直接认定范围的贷款非常少,实际操作局限性比较大。
而且2年的追索期对于本身生存期限相对较短的小企业而言,也是偏长的,没有达到实现快速核销的要求。事实上小企业不良贷款超过一年如果不能收回来,基本都要损失。因此,商业银行难以建立对小企业贷款呆账的快速核销机制,直接挫伤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经济观察报:那么你认为该如何建立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
马蔚华:建议财政部对新《办法》进行修改,将贷款余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追索期限由“2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成长,小企业注册资本的起点较前几年也有了普遍提高。与企业规模发展相适应,小企业对银行的融资需求也进一步增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需求普遍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过低的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更无法支持自身的经营发展。
由于小企业本身具备高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时承担的信贷风险很大,通过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快速的呆账核销机制,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好地把握经营风险,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调动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快速核销机制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对呆账的自主认定和核销。
最近,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由于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为了鼓励银行在关注风险的同时,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从管理机制上消除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顾虑,提高其积极性。同时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
尽快完善中介市场
经济观察报:你为什么关心担保和评级公司?
马蔚华:担保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评级公司主要对企业进行资信评级。
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不特定企业的融资行为和资信评价发生联系的中介机构,虽然其本身的经营行为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所占份额很小,但由于其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信用环境建设和市场交易成本——比如美国次贷危机中,一些国际评级公司给予次贷债券极高的信用评级,对次贷风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良好管理和运营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我国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初步形成了行业规模。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基本处于“散、乱、小”的无序竞争状态。
经济观察报:你对国内该领域的现状如何评价?
马蔚华:具体来说,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是行业准入标准不统一、不清晰,导致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数量繁多,且实力相差悬殊。担保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秩序混乱,风险案件频发。评级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很多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缺乏公信力。
其次是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目前有关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管理规定散见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不同行业领域的监管机构,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且这些规定多为针对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在某个领域或某些方面的经营行为的规范,缺少针对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全面性、系统性的管理办法。
三是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相当一段时期,国内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缺乏统一监管。由于监管不足,在日益膨胀的趋利倾向影响下,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普遍存在自律意识比较弱的问题,行业竞争无序,企业违法经营、账外经营、恶性竞争现象普遍。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纷纷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追逐高利润。
由于管理规定散乱,监管缺位,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运作和经营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业务的实际需求,致使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长期无法破解。
经济观察报:那你认为该如何解决问题呢?
马蔚华:一是要明确评级公司的监管机构。
二是要制定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管理规定。
我建议由国务院指定的监管机构,研究制定针对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全面性、系统性管理规定。结合现有的各项规定,对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市场准入、人员和组织、经营原则、管理要求、业务范围、监管要求和违规经营的责任等内容进行整合和完善,为担保公司和评级公司的规范经营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要根据所制定的规则,治理整顿担保和评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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