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都议定书》的三种机制
《京都议定书》由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在该框架下,发达缔约国实施碳减排限额,发展中缔约国并没有碳排放指标限制,只是强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碳排放限额及排放额交易原则形成了排放交易(ET)、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实施(JI)这三种碳交易机制。三种机制都是“境外减排”,把碳排放权量化并定价和交易。
欧盟15国在《京都议定书》做出了在2008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8%的承诺,并建立了全球第一个温室气体限量排放及交易系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
目前欧盟ETS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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