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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黄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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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票同权选举法的一小步 城乡平等的一大步

黄小伟

  一项改革经历了近60年的推进才得以实现。如无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将在本届人代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城乡选举权平等原则,即同票同权。

众所周知,现行《选举法》在有关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上的规定是,四个农民能够得到的代表名额只相当于一个城里人,即我们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

《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经历了八比一、四比一的阶段。其中从八比一到四比一这个阶段历时四十多年,而从四比一到目前即将实现的一比一,也走过了十五年。如今从四比一到一比一,初步实现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广泛性原则,对实现真正平等的人大代表选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

之前舆论对“四分之一条款”负面效应的一个解读是,直接导致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农民代表人数偏少,使农村人口在人大中不能得到充分代表,“三农”问题也在人代会上鲜有提及。

而实际上,即使未来人大代表选举上实现了一比一的同票同权,农村代表的人数也不可能大增。这源于我们的选举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共分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等五个层级。其中,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省级、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则是由下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因此一比一原则只是影响全国、省级、市级人大代表在各地区的分配,并不会导致各级人大中农民身份的代表大幅增加。

尤其在间接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源于主席团提名和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但后者提名方式在现实中又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形成“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选举模式。这个模式显然无法产生出代表选民利益的代表,更不用说出现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代表。

近来社会热议的 “人民代表代表谁”,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缺少稳固的利益关系。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是实际操作又偏离了这个原则。

北大法学院 “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对20多个省市选民在2001年作的一个名为 《中国选举状况和选举改革的调查》中显示,60%以上选民对介绍候选人的办法不满意,35%的选民认为“应当让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做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超过75%的选民称“不很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当选者情况。如此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如何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因此我们认为,同票同权仅仅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第一步。未来的改革应该包括修正案中提到的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更应包括扩大人大代表直选的范围,实行竞选制度。只有这些改革到位,才能确保各级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各阶层通过人大代表去表达利益诉求,实现人大代表来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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