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推进的透明化与法治化
韩朝华
21:31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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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华

“国退民进”未见拐点

近年来,媒体上关于“国进民退”的议论很多,在我看来,当前中国经济中并未出现普遍的、系统的国进民退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39个工业行业数据,在2005~2008年的四年内,国有工业、三资工业和私营工业的全部总资产中,国有工业的比重从55.42%下降为50.10%,三资工业的比重从30.30%变为29.76%,而私营工业的比重则从14.29%上升至20.14%。如果分行业来看,则可以发现,在这39个行业中,国有工业在36个行业中的总资产份额是下降的,三资工业在20个行业中的总资产份额是下降的,而私营工业的总资产份额在39个行业中都是上升的。

从不同所有制类型工业所创造的利润来看,在这四年内,国有工业的利润总额从6519.7亿元上升为9063.6亿元,但其占三类工业全部利润总额的比重却从51.0%下降为36.4%。同期,三资工业的利润总额从2005年的4140.8亿元增长为2008年的8242.6亿元,而其占三类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基本未变,从2005年的32.4%微降为2008年的32.2%。与此相对,私营工业的利润总额从2005年的2120.7亿元猛增至2008年的8302.1亿元,占三类工业全部利润总额的比重翻了近一番,从16.6%上升至32.4%。

即使是在一些被指认为明显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行业中,国有工业的份额仍然处于下降通道。如在这四年中,国有工业在钢铁行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这两个行业中的总资产比重都下降了1.2个百分点,而煤炭行业中的国有工业总资产份额更是下降了6.7个百分点。

从整体上来看,至少在我国的工业领域中,并不存在明显的国进民退迹象。相反,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退民进趋势仍在延续,未见拐点。

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注意区分暂时性的、局部性的现象与普遍性的、系统性的趋势。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的部分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出现了明显的“国进民退”现象。中国的国有经济部门和某些政策部门当中,也确有一些利益群体希望并力推中国经济结构的“国进民退”转变。但更应该看到,这一切都属于暂时性的局部现象。因为,近三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渐进扩张是有其深层动因的。

简单讲,这深层原因是中国社会对发展、致富和现代化的强烈追求。而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讲,要想实现经济发展、民众致富和国家现代化,一个必要条件是要在经济领域里不断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国有企业制度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无法适应中国社会的基本需要。

更重要的是,当今中国正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确立一种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长期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这实际上是在资源利用效率方面对中国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要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目标不变,中国经济中不仅不会出现全面的“国进民退”,而且还会进一步的民营化。

披露机制缺失

概括起来,目前,主张国有企业应该上交利润的主要理由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理由着眼于国企资本所有权的利润分享权。其逻辑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资本属国有资产,企业运用这些资产赢得了利润,理应向资产所有者(由国家代表的全民)支付红利。但这一主张忽略了国有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都属全民所有,将这些利润用于国企的自身发展或上交财政,都不违背这笔收入归全民享有的原则。

这样来看国企利润的处置问题,就不应将其视为一个收入分配问题,而应视其为一个资源配置问题。

显然,做这样的资源配置决策不能靠逻辑,而要靠核算。如,将国企盈利用于国企自身的发展和再投资,将获益几何;而将这些盈利转用于其他的经济、社会领域,又将造福多少。没有具体的数据和核算,不足以成为定论。遗憾的是,迄今并未见有人真正提出过这方面的系统核算。在许多时候,社会公众甚至连国有企业到底有多少利润都不清楚。

第二种理由基于国有企业代理问题。有一部分观察者说,由于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企业内部人缺乏有效监控,如果允许将大部分利润留在企业内部,这些利润就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转化为企业内部人的私人福利、工资和在职消费,有损全民利益。

这种论点超出了纯经济分析范畴,带有社会分配的性质,成为近年来推动国企分红呼声不断高涨的重要理由之一。在此逻辑下,国有企业内部成员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屡屡被推至舆论批评的浪尖风口。但即使如此,这类诉求的主张者仍然有必要为自己的论点提供实证依据。如国有企业的利润在国企内部的基本分配情况、国企内部成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情况,以及国企内部的工资福利制度实况等等。没有这方面的系统信息和专业分析,关于国企利润的分配主张也只能是猜想,不能成为相关政策主张的依据。遗憾的是,提出这类主张的人士也没能提供任何清晰、系统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到底国有企业在利润使用上有什么具体问题,国企成员的高收入和高福利是否反映着对国企利润的滥用。究其原因,仍然是企业外部人无法了解国企内部的盈利状况和利润使用情况。

第三类主张国企应上交利润的理由是国企垄断论。有些分析者认为,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以垄断性大型企业为主,因此国有企业的利润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应该上交政府。但这一诉求的逻辑很奇怪。因为,既然存在垄断,则治本之策在于消除垄断。只有在无法消除垄断 (如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垄断)时,才要考虑通过法律或行政措施征收垄断收益。目前,我国的高盈利国企绝大多数处于非自然垄断性产业领域中,如果确认这些企业的利润是垄断利润,则当务之急应是反垄断,而不是如何分配这些利润。但是,基于这一视角的主张者也没有就国企利润的垄断性提出过硬的证据来。究其原因,是因为绝大多数评论者和批评者难以掌握有关国有企业利润来源的基本资料,他们的批评和诉求也多是雾里看花。

总之,当前有关国企利润处置问题的真正难点在于缺信息,因而解决国企利润处置问题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建立国有企业基本经营信息的披露制度。只有先弄清国企盈利的总体情况,了解其主要来源、盈利原因、基本趋势、内部使用情况及效益,以及国企利润运用上的有关机会成本,才能为国企是否应上交利润以及应上交多少利润的讨论提供必要前提。无此前提,则所有的讨论都是空论。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国企主管部门的官员都是受全民之托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因此,对于他们的经营行为和决策后果,全体国民有权利进行监督。而监督的前提之一就是掌握信息。一般上市公司因占用了股东的投资,就必须向股东披露经营信息。那么国有企业占用了全民的资产,有什么理由拒绝向全体国民披露经营信息呢?而且,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是国民中的一小部分,而每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全国的所有公民,因而从逻辑上来讲,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高于、严于一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比一般上市公司更阳光、更透明。总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国企基本经营信息披露机制应成为体现和保障国企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基本机制之一,而尽快建立这一机制应成为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利益和风险应对称

国有企业是企业,也需要发展。从理论上来讲,不能说国有企业只能退不能进。国有企业要发展、要进、要做大做强,完全可以。但有一条,即国有企业的发展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按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化规范行事,而不是凭借政府的行政保护和干预来谋求扩张。那样的扩张,既无效率,更无公平,长远来讲,对社会和国企自身都无益。

以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高薪酬为例,国企领导人年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应该不应该?对此不好简单臧否。从现有干部工资制度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薪酬水平远远超高过了国家最高领导人,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从市场中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一般水平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到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其高管人员的高薪酬就有其合理性。

这就要遵照经济学的一般原则——利益和风险对称,权利和义务匹配。国企高管人员要想拿市场化的高薪酬,就必须放弃自己的干部身份和铁饭碗;而若要想保留干部身份和铁饭碗,就不能拿市场化的高薪酬。否则,一方面享受着市场化的高收入,另一方面却不承担市场化的竞争风险,一人既兼得市场化和行政化的好处,又摆脱了市场化或行政化体制所固有的约束和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一句话,国企高管的人事制度,要市场化就全市场化,要行政化就全行政化。双轨并存,短期过渡可以,长期实行弊病极大。

总之,改革开放至今,已没有必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设立差异性政策,不应该人为地扶持一类企业,抑制另一类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必要主体。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以提供基本市场规则为第一要务。应在政策原则上明确,不论国企还是民企,都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发展,公平竞争,赢者进,败者退,优胜劣汰。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正道。而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来讲,重点应在于推进企业运营的法治化和透明化,并要求其通过公平竞争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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