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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双宁:应禁止杠杆倍数畸高的高危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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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赵红梅

记者 赵红梅 中信泰富购买累计期权杠杆外汇合约巨亏、星展银行KODA导致投资者巨亏案、荷兰银行理财产品涉嫌豪赌,一系列复杂金融衍生品宛如洪水猛兽让投资者损失惨重。“杠杆倍数畸高、赌博倾向明显的高危性衍生品,现阶段除少量在实验室进行外,应明确禁止。”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原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昨日举办的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上建议。

唐双宁认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比原生品要大得多,其中基本衍生产品是规则的、可计算的,而高危性衍生产品是不规则、不透明、难于计算的,因此,必须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分类监管。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应该说都是金融衍生品惹的祸。”唐双宁说,“美欧银行有毒资产来源主要是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其金额可以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因此,其危害性也远远大于不良贷款。但泼洗澡水不能连同孩子一起泼掉,所以建议监管机构应从现在开始就要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监管。 ”

金融衍生品可按照其远离基础产品(真实交易)的程度分为五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其中,第一类可视为“正常”类,即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衍生品,对于这类衍生品,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掌握情况即可。

第二类为“关注”类,包括期权、期货等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功能的基本衍生品,这类衍生品若在交易所内交易,监管部门可用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规范;若在场外交易,则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汇总相关表外科目,并且要求金融机构逐日盯市计算市场风险敞口。

第三类是“高度关注”类,表现为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多种市场因子模型化后的高级衍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对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合并管理,并分类报送数据,对不同目的的交易设置不同的账户,账户间应设置“防火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

第四是“限制”类,包括担保债务凭证(CDO)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有对冲性质的基金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为交易而交易的衍生品,特别是合成式、非现金交割的衍生品,对于此类产品,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例外监管方式,设置杠杆倍数的最高限值,并把净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内。

最后一类是“禁止”类,它是杠杆倍数畸高、赌博倾向明显的高危性衍生品,现阶段除少量在实验室进行外,应明确禁止,待今后对这种衍生品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有了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后,再考虑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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