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内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将扩十倍
实习记者 肖丹 中国银监会7月29日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称未来三年内,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比起2009年6月末累计的118家来说,整整扩大了十倍。
据悉,在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包括了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目前,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的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包括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其中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
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支农”、“补困”
银监会负责人介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其中,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6%)的县(市、区)将设立新型机构973家,占计划数的75.2%。
中西部19个省(区、市,西藏除外)将设立新型机构853家,占计划数的65.9%。
每万人拥有网点数少于1.54个的县及县以下区域将设立新型机构911家,包括在175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设立175家新型机构,占计划数的70.4%。
423个贫困县(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46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7个)将设立新型机构461家,占计划数的35.7%,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1.8%。
部分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域将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机构近300家。
相关政策保证计划实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3年内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银监会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
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
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此次工作仍将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这位负责人这样表示。
据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年至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目前,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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