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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蓝图 商业银行重返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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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3
程志云

 记者 程志云 日前,银监会编制上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2011 年总体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该《工作安排》,未来三年全国将再设立 1300 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意味着 2006 年开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已经获得了认可。下一步,这种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民间资金参与、银监会监管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新蓝图  

根据银监会的《工作安排》,未来三年全国将再设立约 1300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体为,2009年- 2011 年,全国35 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 1294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 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例如,在中西部19 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853家,占计划数的65.9%;在 423个贫困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61家,占计划数的35.7%。”他说。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监会在市场准入政策上进行了革新,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  

所谓“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就是,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发起人的商业银行有意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有意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 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 挂钩;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 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 挂钩。  

“这实际上构建一个正向激励的机制。对于积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也会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为其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和新业务准入开辟绿色通道。而对于那些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不愿意承担支农工作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将大大减缓其商业网点的扩张速度。”接近银监会人士称。   

银行系挺进 

《工作安排》出台后,一位国有商业银行人士告诉记者,这标志着大型商业银行重返农村的格局将全面铺开。  

“相比地方政府主管的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作更市场化,更重要的是管理更加规范。从试点开始,银监会就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整套的监管体系。”该人士称。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要求村镇银行等机构强化资本约束,建立资本的动态补充机制,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银行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新机构可以直接引入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此外,一个强有力的银行作为股东也可以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该人士称。  

自2006 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来,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到 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引入各类资本47.33亿元,吸收存款131 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有效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2012 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各地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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