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信用“污点” 银行说了算?
记者 廖颖 你的信用卡按时还款了吗?如果说你正好赶上出差或者其它情况来不及按时还款的话,你可真要小心了!这有可能影响你会7年内在银行都贷不到款。
这不是危言耸听,即日起至11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首度提及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其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保存7年。征信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人民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的一种客观描述,客户在申请贷款后,银行会对客户的不良记录进行研判,然后据此确定是否给予客户贷款和利率上的优惠。
不同的商业银行标准不同,但如果客户出现贷款还款逾期或信用卡还款逾期,逾期次数超过3次就可能贷不到款了。
个人信用记录谁说了算
这份意见稿还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你的任何欠款都会记入你的个人信用记录,而这一记录的唯一掌权者就是银行,换言之你只要是欠下了钱你就得对其听之任之一切都得由银行说了算!
而做为消费者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在这份意见稿中并没有说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果信用记录仅由银行一方面说了算,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挟信用以令储户”,逼迫消费者为一些不合理条款埋单,而做为消费者在这却没有权利选择如果他们违背银行的意愿,他们就可能被记上不良记录。这其中如果银行也有未尽之责任,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义务等又由谁来监督呢?
信用污点只许周官放火
资料显示在国际惯例中一般银行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我国“负面信用7年保留期”参考了国际惯例,例如在 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来系统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权威法律。
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但与美国的 《公平信用报告法》相比无论是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还是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等都存在差距。
做为任何一个法令都需以公平为首要原则而不只是一味的一边倒,个人需为其行负责那做为金融机构是不是也应说自己的言行负责呢?就在今年2月份,在任由“2月1日起工行房贷利率自动调至7折”的消息传播半个月后,工行却声称暂时不执行这个规定。银行就可以不守信吗?如果说信用记录只对个人有效,对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却是只准周官放火不准百姓占灯,那法理的公信何在?
中国银行业的垄断造就发银行的强势地位,也造就了更多的话语权不在百姓手中,。另一个方面有的地方没有为银行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污点因而进不了信用档案,就对商业银行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在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企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同时,作为平等交易方之一的商业银行,其信用档案不可缺少。否则,只见银行惩罚消费者和企业,而银行自己却“逍遥法外”。
个人信用缘何一刀切
金融危机以来大量的企业减薪裁员,这也是造成很多消费者负面记录的原因,试问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对于个人信用记录有恶意托欠和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之说,所谓“非主观意愿”即是指,当事人客观的失信违约,并不是带有主观恶意的透支、拖欠或其他行为,而可能是由于对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何种后果,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甚至毫不知情。
《征信管理条例》如果对于这类并非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能区别对待才是一种公平的态度。在美国因为次贷危机还非恶意欠款的,都给予了相应的政策让消费者有机会将钱还上,且在一定时间内按时还款后就可以恢复个人信用评级,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在完善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规定的同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有同步的规范。
一切评价权垄断在银行手中,什么入征信体系什么不入都由银行说了算这或许有些偏激,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每个人欠款的原因也都不近相同,但是从市场契约关系来讲,银行和客户只能算是对等的服务关系。本来银行掌握个人信用信息,就已相对强势了,所以对于银行的“信用污点”,也应有所记录,并对外公布,便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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