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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黄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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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已经起步 合伙制可能放开

记者 黄利明

本报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据说已经起步,经过修改的基金法将可能放松束缚基金业健康发展的些进一步的限制。

这是记者在今日网易财经主办的“基金十年高端论坛”上了解到的。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在该论坛上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据说已经起步,经过修改的基金法将可能放松束缚基金业健康发展的些进一步的限制,激发基金业创新与发展的活力,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涵盖面。例如,基金团队将延续有一定比例的激励期权,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进一步扩大;基金产品将突破现有的对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禁止性的投资羁绊;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将有所提高,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有可能进一步强化,等等。

现行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于2003年10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这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义务规则以及监管制度安排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独立的专属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基金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增强了有关方面对基金业发展重视、维护和促进的力度,促进监管层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出台了实施基本法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从而推动我国证券业加速进入一个架构合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高效、信息透明……在内的崭新发展阶段。

王连洲指出,但需要承认的是,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市场立法思维,使出台的基金法在新的情况下未免留下很大的局限性和缺憾,基金法的有些规定抑制和压缩了基金业市场化和开拓创新的发展空间,甚至有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与其立法的宗旨南辕北辙,因此,修改基金法,不仅必要,而且也很急迫。

“基金法的修改需要加大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或促进基金市场进一步市场化的原则,如果能够按照这一原则或思路进行基金法的修改,那么,我国的基金市场将有可能充满活力或出现大的改观。基金管理人的聘任将有可能贯彻市场化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将摒弃单一化、放宽限制,出现基金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将有可能成为现实。”王连洲称。

王连洲表示,基金团队将延续有一定比例的激励期权,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进一步扩大,有可能全面涉足金融理财市场,通过设立国内外的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投资理财顾问业务,朝着名副其实的金融理财公司方向发展。基金产品将突破现有的对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禁止性的投资羁绊,有更多的投资创新环境,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可以专攻理财,进行黄金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理财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将有所提高,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收益与羁绊关系将有所改变,基金理财的法律规章将进一步更加严密、科学和规范化,违法违规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数目将进一步增加,而业务竞争在所难免。

王连洲指出:“当然,基金业在发展中还要面临不少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的发展过程就是基金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强调的是,基金法修改可能涉及到和引起的问题思考,也许只是一个想象或期待,基金立法只能提供一些优化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规范解决基金发展的部分问题,而不会全部解决基金发展中的兴盛衰亡和起伏跌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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