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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新规:强调长期持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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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韦承武

记者 韦承武 11月1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评价办法明确强调,在对基金进行评价时,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而不久前深圳证监局查处的景顺长城基金“老鼠仓”事件中,正是由于部分基金经理的频繁短期操作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而《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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