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将出新政 第三方销售准入有望降门槛
赵娟
2010-11-02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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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娟 11月1日,证监会基金部发布通知,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修订稿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根据新的修订稿,未来基金销售有望引入更多的独立的第三方销售机构,银行渠道垄断现象或有改善;同时证监会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增收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实施6年。新的修订稿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

现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出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五)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六)近年来相继颁布的关于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内部控制、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8年初,证监会开始着手修订工作,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各地机构间调研。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二)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三)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四)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五)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六)完善基金宣传推介;(七)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其中第二点内容,有望打破银行多基金销售渠道的垄断。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2004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为此,证监会此次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3、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4、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项关于“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则有望提高基金专业化销售的差异化竞争。起草意见中指出,在成熟市场基金销售费率较灵活,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有的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国内市场费率无差异的机制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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