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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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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中国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七大变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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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在总结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制、封存交易和财务资料;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可以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在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方面,旧条例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条例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有的机构开展变相期货交易,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客户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风险隐患很大。但由于没有规定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针对变相期货的主要隐患,新条例规定了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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