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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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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底前保险公司须至少设置2名独董

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根据要求,6月30日前,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两名独董。

根据规定,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其他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一年内,使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

该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独董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职责等,独董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四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董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另外,独董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正式任职前,除报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外,独董还应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办法发布前已聘任的独董,保险公司应根据办法关于独董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由于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因此其独董除了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还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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