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寿:新《保险法》下的生存方式(2)
就此,中国人寿负责人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因素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同时,中国人寿将通过对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
“整体而言,仅就应对新《保险法》进行改造的产品,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对以此为契机进行的升级产品,费率有升有降。”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中国人寿开发了包括两康等重疾产品、少儿类产品、电销产品以及短期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产品。特别是以前拳头产品“康宁终身保险”和“康宁定期保险”为基础,重新设计开发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简称“新康终”)和“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与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简称“新康定组合”)有许多亮点。
譬如,“新康终”产品在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等产品基本特征方面与康宁终身保险产品基本保持一致。在产品类型方面,新产品设计为传统型长期健康保险;在保障责任方面,加强了重大疾病保障责任,与原来重疾保额为2倍基本保额,身故保额为3倍基本保额不同,“新康终”重疾保额和身故保额均为3倍基本保额,同时将承保的重大疾病病种由10种扩充至20种,以增加产品吸引力,去除高残保障责任,避免增加的病种与高残之间在保障内容上的重叠与混淆,这都使得“新康终”在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定位更加明确。
和“旧康定”相比,“新康定组合”在去除高残保障的同时将承保的重大疾病病种在“旧康定”的基础上由10种扩充至20种,使重疾保障更加突出。在销售策略方面,采取组合销售方式,销售对象以交费能力相对低的中低端人群和中青年为主。
亮点:创新条款形态
中国人寿坦言,一方面为应对新《保险法》实施,必须放更多精力在现有产品的修订上;但另一方面,在产品开发方面也奉行“少而精”的理念。
不过,中国人寿此次仍进行了产品创新的尝试,最大的亮点就是产品条款形态的创新。
如改造后的产品条款形态将以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模式出现。基本条款是指反映某一类产品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为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性事项,主要体现各产品条款中的共性内容的条款。
利益条款是指反映某一个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障利益,除基本条款以外,主要体现各产品中为基本条款所不能体现的个性内容的条款。
就客户角度而言,公司产品区分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后,突出了利益条款对利益保障条目方面的表述,使得利益条款更加简洁清晰,一目了然。改造后条款形态也将更加便于客户对条款的理解和阅读。
从公司角度来说,条款形态改造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公司条款设计,简化条款撰写,提高产品开发与报备效率,促进产品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通俗化,进而提高产品开发水平。同时,条款形态改造统一了目前各个产品中就相同或相近事项的规定,可促进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这是公司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业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创新。”中国人寿方面表示,“同时,还开发了少儿分红、变动保额两全分红、境内外紧急救援保险等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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