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三宗罪” 保监会撤换其董事长
欧阳晓红
11:06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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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欧阳晓红 这次中国保监会动真格了,其监管力度之大,处罚手段之重前未所有,不仅撤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下称阳光农险) “一把手”, 警告公司监事长等,悉数处理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还予以重罚。

事隔三个月,近日,保监会又对阳光农险开出的一张罚单(保监罚〔201020号),基于阳光农险的“三宗罪”,保监会已责令撤换阳光农险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振军,对阳光财险合计罚款81万元。

不阳光的“三宗罪” 

此次是保监会在200997913日期间,对阳光农险总公司及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而发现阳光农险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罚〔201020号文中称,该公司第一宗罪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譬如:2008821日,阳光农险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议案。董事长孙振军签字确认。担保公司于200925日取得黑龙江省农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截至检查日,阳光农险未向保监会申请审批此项投资。 

此外是20081028日,阳光农险党委会议决定成立黑龙江农垦三农相互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党委委员徐丰年、孙振军等人签字。1111日,公司工会主席刘奉先、公司员工马成学以及陈文光(非公司职工)用实际由阳光农险提供的200万作为注册资金,以个人名义在黑龙江农垦工商局注册黑龙江农垦三农相互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同时,刘奉先等3人签署股权说明,声明生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是阳光农险资金,生资公司股权归阳光农险所有。但截至检查日,阳光农险也未向保监会申请审批此项投资。

而“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擅自任命高管”是阳光农险犯下的“第二宗罪”。 保监会称,  20081222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文任命吴丰、王野田、于才、李子国等4人任公司副总经理,口头同意杨俊、洪大伟为总经理助理。确定分工之后,吴丰、于才、洪大伟即开始实际履行高管职责。20093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该6人任职议案。但至今,公司未向保监会申报吴丰、于才、洪大伟等3人的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宗罪”是阳光农险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以及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资料和退还保费资料。 

原来,阳光农险章程及保监会的批复中都明确规定:公司营运资金7000万元,分别由会员有偿借入5000万元和农垦总局无偿划拨2000万元。公司开业时在保监会存档的验资报告和公司检查时提供的验资报告均显示,20041216日,黑龙江省农行直属支行营业部出具进账单,付款人为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收款人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但是经检查,未发现该项资金往来。公司称实际情况是:为保证验资工作,农垦总局与农行沟通,以信誉担保并出具保函,银行设立了临时账户,并出具了进账单,10日后该账户自动作废。 

另外还有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资料。保监会经检查发现,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的种植业保险理赔档案装订不规范,赔款计算书、测产单、赔款凭证等分别汇总装订。农险赔案无县级或县级以上气象站出具的气象证明材料,仅有保险社或农经站出具的气象报告。时任中支农险部负责人承认,理赔资料存在造假行为。

此外,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会议纪要和检查谈话记录表明,2008年,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支付种植业保险赔款4020万元,此笔款项除了实际支付农险赔款外,还被用于支付村集体垫付保费的本息、留作2009年预收保费、抵作企财险、家财险保费等。保监会称,以上表明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增赔款及截留赔款资金的问题。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监会还发现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提供虚假退还保费材料;譬如, 2008年,齐齐哈尔中支将1212万元分别汇到各所属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提取现金支付到各县农经站,由农经站转汇至各县财政局,各县财政局再将此笔款项分别汇至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中支同时伪造数十本各村农民签字的退还保费清单,以造成已将农险保费补贴资金发放至农户的假象,应付检查。

此外,2008年,阳光农险以假批退冲销应收补贴款5817万元,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

数罪并罚:撤换“一把手”及罚款 

阳光农险上述不阳光的行径彻底把保监会“激怒”了。遂之,逐一开出罚单。

譬如,保监会认为阳光农险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阳光农险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保监会认为阳光农险未经批准擅自任命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阳光农险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就阳光农险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以及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资料和退还保费资料的行为,保监会认为其违反了《保险法》(2002)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但考虑到黑龙江省农险的特殊情况,保监会决定对阳光农险给予停止接受公司垦区外非农险业务的新业务6个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保监会决定对阳光农险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接受公司垦区外非农险业务的新业务6个月,合并罚款81万元。 

对孙振军(检查时任阳光农险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撤换,罚款10万元。 

不过,孙振军在申辩材料中称,相互制保险体制和农业保险模式的试点工作不应适用《保险法》。但保监会认为,相互制和农业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必须遵守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则,因此孙振军的申辩不成立。

对徐丰年(检查时任阳光农险监事长兼党委书记),予以警告。

对王野田(检查时任阳光农险副总经理),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

对金昌军(检查时任阳光农险财务部经理),保监会根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责令予以撤换,罚款5万元。

对吴丰(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原总经理),保监会根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

对王智辉(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副总经理),根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其责令予以撤换,罚款10万元。

此外,还对王厚本(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予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对刘琦(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农险部经理)予以警告;对周谊秋(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业务管理部经理)予以撤换,罚款3万元;对李桂琴(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财务部经理)予以警告,对王海强(检查时任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支富裕县营销服务部经理)责令予以撤换,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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