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地方性保险条款和费率报送月底前完成
智梦寻
2010-08-2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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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智梦寻 8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本月底即201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送工作,并做好新旧产品的衔接工作。

此次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清查范围,涉及各公司于今年4月1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报批、报备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本轮清查工作结束后,2010年4月1日之前经各地保监局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便停止使用。

保监会相关文件显示,本次《通知》的发布是为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项政策。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表明保监会近一阶段对保险业产品线的调控,已从总公司层面逐步推进到地方分公司层面。

今年2月,为规范保险业发展、保护投资人,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方案要求各地财产保险公司严格条款费率执行,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此外,《办法》还修改了区域性产品的监管方式,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的审批备案,集中审核区域性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极其费率精算等项目。

一位从业多年的保险精算师向记者表示:“事实上,保监会本轮针对保险产品链的调控,意在遏制保险行业内恶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对保险业‘价格战’的间接叫停,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保险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而对于市场竞争力弱、过分依赖低价位的小型保险企业而言,则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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