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度超预期 险资不动产、股权投资“开闸试水”(2)
欧阳晓红
2010-09-06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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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该办法给了9种投资条件。如(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过,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至于投资比例,该办法规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此外,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30%。

而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则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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